装修工人在装修时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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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追求舒适的居住环境

在房屋装修方面

人们大多舍得投入

但如果在装修时发生意外

造成装修工人受伤

作为雇主需要担责吗?


案 例 一

张某、袁某夫妻二人的房屋准备装修,雇佣了从事刨墙工作的师傅老江。双方约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刨墙机由张某夫妻提供。某日,老江在使用刨墙机刨墙过程中,左手拿着刨墙机(当时刨墙机正在通电运转),因嫌旁边电线碍事,老江就用右手拨电线,右食指不小心卷入刨墙机,导致开放粉碎性骨折。

老江认为,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意外受伤,张某和袁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张某和袁某赔偿其医疗费、核酸检测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49339.34元。

张某、袁某辩称

老江是找来的临时工,与我们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其并不是因为使用刨墙机而受伤的。老江受伤后,我们给付医疗费共12135.42元,不用再对其进行赔偿。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模式、结算工资方式及张某夫妻垫付相应医疗费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老江与张某夫妻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夫妻二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故应当对老江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老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老江作为刨墙机的使用人,对刨墙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老江的操作导致自己受伤,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对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分析本案事发经过

结合各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

确认老江承担40%的责任

张某、袁某承担60%的责任

但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雇主并不是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

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案 例 二

赵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装修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其中的砸墙项目转包给刘某,刘某又找到毕某从事砸墙工作。

装修过程中,毕某在案涉施工现场按照标记位置砸墙时,不慎将墙体砸倒,本人被倒塌的墙体砸伤。经鉴定,毕某外伤致脊髓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外伤致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此后,毕某未能就赔偿问题与装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业主赵某、装修公司、刘某诉至法院。

业主赵某 辩称

我与毕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我是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至于装修具体过程我并不清楚,不同意赔偿。

装修公司 辩称

我们公司与毕某无任何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公司已将砸墙部分工程转包给刘某,毕某系刘某雇佣,公司与毕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 辩称

我认可与毕某存在雇佣关系,但不认可毕某诉讼请求。毕某作为专门从事此类工作的工人,对于工作的危险性应有认知,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装修公司将其承揽的家庭装修工程中的砸墙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刘某,其对刘某的选任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刘某雇佣毕某后,未对其进行相应培训及安全教育,亦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及施工设施,对于毕某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毕某作为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装修公司和刘某

按照70%的责任比例

连带赔偿毕某医疗费等

各项费用共计94万余元

毕某要求业主赵某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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